解读|《退役军人保障法》解读(一)
★如何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机制?
答:《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到,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作为广大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待遇保障的主管单位,县级以上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除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保障工作外,应当加强与同级财政、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将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的有关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加快构建退役军人权益维护的保障线、尊重线、激励线、兜底线、法治线。
各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要紧密围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广应用,发挥政治和制度优势,强化部门联动、军地协同,通过开设投诉热线、投诉窗口等方式,确保退役军人的诉求表达渠道通畅,确保相关诉求及时受理和反馈。同时,积极代表退役军人与其他部门沟通诉求事项,促进矛盾就地化解、服务精准规范,构建退役军人事务领域基层权益保障的新格局。
★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如何解决?
答: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过合法的渠道依法解决。对此,应当从内容和渠道两方面来理解。一方面,退役军人维护的,应当是合法权益。退役军人表达的诉求,应当是法律法规或者政策制度明确规定的。没有规范依据或者超出规定的不合理诉求,不属于退役军人保障法所指的合法权益。同时,表达的有关诉求是否能够得到满足,有关部门也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制度作出处理,不得损害退役军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益。另一方面,退役军人维权应当选择合法的渠道,遵守相关的程序性规定。如果退役军人选择信访方式反映诉求的,也应当遵守《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依法理性进行信访,严守国家法律政策底线,切不可存在以闹获利的心态,打着退役军人维权旗号参与非法集访、散布反动言论或者错误虚假消息,甚至与境外势力勾连,肆意践踏党纪国法、破坏社会稳定,使有理变无理、合法变违法。
★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可以为退役军人提供哪些帮助?
答:《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保障特殊群体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其中,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应当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
根据《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公共法律服务平台除受理和审批退役军人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外,还可以向退役军人提供法律咨询、专业调解,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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