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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人退役可参加哪些社会保险?
答:退役军人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1)基本养老保险,主要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3)失业保险。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4)工伤保险。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生育保险。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险,参加主体、缴费方式和享受待遇的条件也不同,退役军人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参加上述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二、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哪些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的规定,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要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均需要满足一定的缴费年限。缴费年限的长短直接关系参保人的经济利益。规定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依规合并计算,最大限度保证了退役军人能够享受安置地与其同工龄人员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也体现对他们为国奉献的褒扬。
军人因战、因公死亡,以及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依法给付军人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标准与缴费年限没有必然关系,军人退役后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不涉及相关缴费年限的合并计算问题,符合相关条件的,依法享受相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