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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退役军人保障法》解读(四)

2023年02月02日 来源: 阅读量:
        ★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待遇的,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现行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对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待遇的处罚作了规定。例如,军人保险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军人保险待遇的,由相关机关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并依法给予处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相关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在此基础上,退役军人保障法明确规定,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如果弄虚作假行为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退役军人违法犯罪的,如何处理其退役相关待遇?

答:退役军人保障法第79条第1款明确规定,退役军人违法犯罪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这是对退役军人违法犯罪后相关待遇处理的原则性规定,主要目的是为国防和军队改革、退役军人保障相关配套政策法规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有关部门不能直接引用本条对特定退役军人进行处罚。退役军人违法犯罪行为对应减损哪些待遇,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将违法犯罪行为与待遇相联系的做法,不管是现役军人还是退役军人,或者其他群体,政策法规都有相应规定,不乏先例。例如,《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第219条规定,对被除名的义务兵,取消其军衔,原有职务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第220条规定,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取消其军衔和在服役期间获得的军队奖励、表彰,原有职务、级别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规定,悬挂光荣牌对象及其家庭成员依法被判处刑事处罚或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且产生恶劣影响的,现役军人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家庭悬挂光荣牌资格,已悬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党和国家有关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对离退休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犯罪后相关待遇处理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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