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退役军人保障法》解读(十三)
答: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需要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有关机关通力合作、密切配合。退役军人保障法第7条第2款、第3款规定,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其他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就是指上述部门。
其他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退役军人保障职责。关于这些部门的具体职责,退役军人保障法在相关条款作了相应规定。例如,第17条规定,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第18条规定,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此外,其他有关条款对负责退役军人工作的部门在退役军人移交接收、退役安置、教育培训、优待抚恤等方面的职责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如果有关军事机关或者现役军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等军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对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尤其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对安置工作领导责任制提出一系列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要把做好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要进一步强化政令军令号令意识,健全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国家明确要求,严肃安置工作纪律,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接收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下达的安置计划,严格执行中央各项安置政策。各地制定的安置工作政策性文件和规定,相关内容必须符合中央政策,不得在中央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坚决清理和纠正不符合中央政策的各种规定。对在安置工作中违规违纪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严重违反政策规定以及构成犯罪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为了进一步做好安置工作,提高安置质量,退役军人保障法对接收安置单位作了硬性规定,限定接收安置单位的范围,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严格落实法律规定,认真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如果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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