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退役军人保障法》解读(十一)
答: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等人员。
(1)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按照军衔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少尉、中尉、上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少将、中将、上将。其中,少尉、中尉、上尉称为尉官,少校、中校、上校、大校称为校官,少将、中将、上将称为将官。
(2)军士。是指现在的士官。士官是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授予相应军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土官军衔按照军衔等级分为:高级士官(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中级士官(四级军士长、上士)、初级士官(中士、下士)。士官军衔中,下士为最低军衔,一级军士长为最高军衔。
(3)义务兵。是指服义务兵役制的士兵。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授予列兵军衔,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晋升为上等兵。
二、退役军人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1)退役军人的政治待遇,是国家给予退役军人精神激励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参加党组织生活。军人退出现役后,要继续学习党的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属于党员的,还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参加党组织活动,行使党员权利。二是其他政治待遇。如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重大庆典活动时,可以着退役时的制式军装,佩带服现役期间和退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等徽章;地方人民政府在重大节日等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将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去世后,可以安葬在军人公墓等。
(2)退役军人的生活待遇,主要是指国家根据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给予退役军人相应的物质待遇。同时,国家还建立健全帮扶援助机制,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及时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给予物质上的援助,切实帮扶退役军人克服生活困境。
Copyright © 2018-2020 四川省菲林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2022016278号-1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141号附1号、四川大学国家双创示范基地 2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