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退役军人保障法》解读(六)
答:立功受奖是军人荣誉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评判广大军人政治思想、军事素质、日常表现、个人能力等综合素质的重要指标,主要包括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荣誉称号五种类型,并对平时和战时予以区分。近年来,我国一直在加大对退役军人的优抚工作力度,保障获得表彰和奖励的军人在退役后享受相应待遇是重要工作内容之一,这对于有效提升军人军属的荣誉感,激发广大军人创先争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党和国家有关文件对退役后如何享受相应待遇作了规定。在此基础上,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国家有关规定中的待遇主要包括退役安置、增发退役金、载入地方志等待遇。
二、为什么退役军人安置地人民政府要为退役军人举行迎接仪式?
答: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多年来,为入伍新兵举行欢送仪式,在仪式上向光荣应征入伍的新兵表示祝贺,向积极支持国防建设的新兵家长们表示敬意等已成为我国各地的通行做法。入伍光荣,退役同样光荣。军人退出现役时面临着身份的转换并不断地适应新的身份,举行迎接仪式,是军人身份转变的一种过渡仪式。常态化的过渡仪式,是对身份转换、角色转变的公开确认,能更好地帮助军人适应新的身份。把举办迎接仪式写入法律,既是对退役军人过往奉献的肯定,也是将优待举措落到实处的一种督促,更能凸显”一日当兵、一生光荣”的浓厚氛围。
安置地是退役军人离开部队,重新开始社会生活和参加工作的地方。实践证明,在安置地为退役军人举行迎接仪式,能够使退役军人感受到当地人民的热情,能够增强退役军人的荣誉感、归属感、幸福感,有利于退役军人继续保持军人本色,更加积极地投身当地建设,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2020年1月,《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在荣誉激励方面对此提出明确要求,即要为入伍、退役的军人举行迎送仪式。退役军人保障法也明确规定,退役军人安置地人民政府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应当举行迎接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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